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民终9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旅游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陕西旅游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3民初5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3民初5970号民事判决存在事实不清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3民初59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李娟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