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89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城镇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36号四川省建设厅办公楼2楼。
法定代表人:唐宁,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华,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城镇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8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马雯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