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城镇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四川城镇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6265号

原告:四川城镇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36号四川省建设厅办公楼2楼。

法定代表人:王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梁,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天翊,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第三人:蓝田艺海(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正街53号。

法定代表人:张叶双。

原告四川城镇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蓝田艺海(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城镇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城镇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39元,由原告四川城镇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