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6265号
原告:四川城镇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36号四川省建设厅办公楼2楼。
法定代表人:王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梁,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天翊,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第三人:蓝田艺海(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正街53号。
法定代表人:张叶双。
原告四川城镇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蓝田艺海(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城镇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城镇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39元,由原告四川城镇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