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206民初751号
原告:正昊能源设备防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长城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75376006N(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大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木介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738640039J(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正昊能源设备防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大通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正昊能源设备防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正昊能源设备防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昊能源设备防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64.00元,减半收取4532.00元,由原告正昊能源设备防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沣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魏亮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