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四大道与金江路交汇处**汇智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大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呼兰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各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大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大通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大通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3.00元,由哈尔滨工业大学大通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1337.00元,退回哈尔滨工业大学大通钢结构有限公司1336.0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