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大通钢结构有限公司

原告哈尔滨大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弘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81民初1740号
原告:哈尔滨大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大街179号爱达尊御LOFT栋4层407室。
法定代表人:马士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明,黑龙江王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机车宏泰家园小区5号楼103室。
原告哈尔滨大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大通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大通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7.50元,由哈尔滨大通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欢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