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谷盛建设有限公司

宁夏鹏程景观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京0112执1332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银行账户无存款。被执行人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苏宝泉
书记员  王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