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3民初864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水县金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69655923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欣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被告彭水县金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以保留诉权为由,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未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