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县金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彭水县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3民初864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水县金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69655923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欣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被告彭水县金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以保留诉权为由,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未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