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县金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彭水县金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某某人民政府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43民初1863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大青村五组,公民身份号码513525196810147958原告:***,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重庆市彭水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水县金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69655923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欣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欣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437530580980。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彭水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243ME1732378X。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村五组。 负责人:***,该组组长。 被告:***,女,1973年9月4日出生,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村六组,公民身份号码513525197309047966被告:***,女,1973年9月4日出生,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彭水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彭水县金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村村民委员会、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村五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交纳的诉讼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