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初3550号之一
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
法定代表人:翟万全,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辽宁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东坡,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民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南郊路**。
法定代表人:魏鹏,系代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辽宁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民市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辽宁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新民市人民政府所有的51374383.34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辽宁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新民市人民政府所有的51374383.34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辽宁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刘春杰
审 判 员 鞠安成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谢日恒
书 记 员 徐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