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4民初4739号

原告:**,女,1987年9月25日出生,住长春市高新区。

被告:吉林省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与同德路交汇处长春红旗街万达广场1栋2111号房。

法定代表人:*中华。

原告**与吉林省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