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4民初4739号
原告:**,女,1987年9月25日出生,住长春市高新区。
被告:吉林省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与同德路交汇处长春红旗街万达广场1栋2111号房。
法定代表人:*中华。
原告**与吉林省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