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4民初819号
原告:**,女,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镇赉县。
被告:吉林省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长春五洲国际广场一期第1#、A座办公楼、B座办公楼0单元2120号房。
法定代表人:杨雪龙。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 源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哲
书 记 员 邓清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