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4民初5814号
原告:**,女,1987年9月25日出生,住长春市高新区。
被告:吉林省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注册地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与同德路交汇处长春红旗万达广场1栋2111号,实际经营场所在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五洲国际广场一期第1#A座办公楼、B座办公楼0单元2120号。
法定代表人:庄中华。
原告**与诉被告吉林省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被告吉林省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林省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在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与同德路交汇处长春红旗万达广场1栋2111号,但实际经营场所在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五洲国际广场一期第1#A座办公楼、B座办公楼0单元2120号。原告**劳动合同履行地和被告单位所在地均在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故依法将本案移送长春净月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员 于海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