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1民初2895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创宇丰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民乐村丽景花园第**(金凤湾畔)**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14008T。
法定的代表人:唐震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英隆,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19987。
法定代表人:任予锋,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创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粤2072民初11481号民事裁定,查封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价值209379.53元的财产。被告四川六建提出管辖权异议,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查后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粤2072民初11481号之一民事裁定,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受理案件,案号为(2019)粤2071民初2895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创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创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本案已审结,被申请人已履行判决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1148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209379.53元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