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创宇丰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长兴苗圃、广东创宇丰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111民初95号
原告:长沙市雨花区长兴苗圃,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关刀新村洋湖组胡长兴房屋。
经营者:胡长兴,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欣,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创宇丰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民乐村丽景花园第五期(金凤湾畔)21号铺。
法定代表人:唐震源。
原告长沙市雨花区长兴苗圃与被告广东创宇丰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裁定予以驳回,被告随后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2022)湘01民辖终200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沙市雨花区长兴苗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东创宇丰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沙市雨花区长兴苗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26434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暂计算至2021年12月8日的资金占用利息15253.4元,后续利息自2021年12月9日起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5.775%)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起,被告因项目需要向原告采购苗木,至2019年原告共计供货397343元,期间被告付款120000元。2020年12月7日,双方进行最终结算,确认尚欠货款为277343元,嗣后被告仅付款13000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故起诉索要。
被告广东创宇丰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其庭前提交书面答辩称:原告系被告的长期供应商,一直以来双方合作较为顺利,且货款支付及时,因被告主要客户均为房地产商,故自2019年下半年以来,受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导致回款周期延长、回款难度剧增,目前公司经营已是举步维艰,难以延续。原告2020年12月6日前来公司协商时,被告曾将公司现状及难处告知,原告表示理解,之后在非常困难情况下仍支付了13000元,被告还通过电话与原告进行了充分沟通,所以并非恶意推脱与拒绝支付。原被告长期生意往来中,从未有过因货款延期支付而需支付利息的说法和行为,双方未有此约定,也未有此行规。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7日,被告出具条据,载明:“截止2020年12月7日长沙市雨花区长兴苗圃对数金额为277343元(大写:贰拾柒万柒仟叁佰肆拾叁元整)。”2020年12月8日,被告付款1万元;2021年2月9日,被告再付款3000元。原告称余款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对账单、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欠付原告货款应予清偿,原告同时诉请资金占用损失弥补,合理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创宇丰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市雨花区长兴苗圃货款26434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5.775%标准,以267343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8日起计算至2021年2月8日,此后以264343元为基数继续计算至该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7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广东创宇丰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金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罗 沙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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