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创宇丰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创宇丰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绿卉花木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民终97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创宇丰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民乐村丽景花园第五期(金凤湾畔)21号铺。
法定代表人:唐震源,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英隆,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志阳,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横栏镇绿卉花木场,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贴边村合生围3号地。
主要负责人:黄润娇,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奕,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创宇丰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横栏镇绿卉花木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2072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创宇丰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创宇丰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创宇丰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45元(广东创宇丰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1072.50元,由上诉人广东创宇丰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回1072.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亦和
审判员  金 涓
审判员  贺铁斌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罗舜锦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