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创宇丰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富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创宇丰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执2199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富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东阜公路吉昌路段。
法定代表人:潘富华。
委托代理人:阮玉怡,广东瀛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启贤,广东瀛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创宇丰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民乐村丽景花园第五期(金凤湾畔)21号铺。
法定代表人:唐震源。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富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创宇丰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2072民初22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广东创宇丰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货款66300元及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判决义务,申请人中山市富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执行。因本案与本院(2022)粤2072执176号案的被执行人均为广东创宇丰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已裁定本案与本院(2022)粤2072执176号案合并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与本院(2022)粤2072执176号案合并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2072执2199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伍劲恒
执行员  吴锦阳
执行员  冯文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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