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创宇丰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长兴苗圃、广东创宇丰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6429号
原告:长沙市雨花区长兴苗圃,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关刀新村洋湖组胡长兴房屋。
经营者:胡长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欣,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创宇丰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民乐村丽景花园第五期(金凤湾畔)21号铺。
法定代表人:唐震源。
原告长沙市雨花区长兴苗圃诉被告广东创宇丰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长沙市雨花区长兴苗圃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市雨花区长兴苗圃以撤诉方式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沙市雨花区长兴苗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金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文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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