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创宇丰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萝岗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创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执860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萝岗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创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芷江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创宇丰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创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侗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执行人:广东创筑景观生态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州萝岗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芷江侗族自治县创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创宇丰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创筑景观生态设计有限公司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251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芷江侗族自治县创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创宇丰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创筑景观生态设计有限公司未履行,根据广州萝岗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偿还借款本金220000元、逾期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等,暂计304001.33元,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等信息,除依法划扣被执行人名下存款23468.92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中山市××201房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名下位于中山市××21号房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名下位于中山市××202号房产;轮候查封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名下位于中山市××22号房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粤T**,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湖南省零陵区××的房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及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以及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112执86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的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兵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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