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创宇丰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芷江侗族自治县创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28执7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9年12月14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创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小河口村小河口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MA4L6APYO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创宇丰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第五期(***畔)21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14008T。 本院在执行***与芷江侗族自治县创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创宇丰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创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创宇丰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口头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创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创宇丰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底支付申请人***3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予以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1228执7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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