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士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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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2民初494号
原告:***,女,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高海,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三门县,系原告配偶。
被告:士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温峤镇西大街312号。
法定代表人:施永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士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士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士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于自愿,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士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廷能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吴其辉
代书记员郑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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