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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81民初7082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鹏,浙江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士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温峤镇西大街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20019201M。
法定代表人:施永进。
原告***与被告***、士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60000元;2.判令被告士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1年1月22日,临海市排水有限公司对外公开招标临海市古城街道“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工程(二期)EPC项目,该项目由被告士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中标。同年7月28日,被告***与被告士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上述项目的《劳务清包合同》,被告士高公司将上述工程项目的人工劳务作业及机械作业承包给了被告***。原告经案外人介绍于2021年7月进入被告***所承包的工程所在地临海市江滨家园,受被告***雇佣,从事污水项目工作。2021年12月下旬,被告***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原告在上述项目工地做工,每月报酬12000元,共欠600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劳务报酬60000元。
二、被告士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士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梁必静
二O二二年八月一日
代书记员庄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