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3民初445号
原告:台州市****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03MA2KA1NN0H。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后庄村八区2幢1**302室。
经营者:***,女,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安徽省蒙城县岳坊镇***小圩后**69号。
被告:士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20019201M。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镇西大街3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台州市****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士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台州市****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