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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城西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81民初8651号之一 原告:温岭市城西***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温岭市城西街道上**C-2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81MA2AKUBQ3P。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士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镇西大街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20019201M。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城西***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士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岭市城西***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4元,减半收取1287元,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温岭市城西***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