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瑞铎电气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七星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瑞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6民初3048号
原告:山东七星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864359491Y,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边继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瑞铎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6637710415,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史佳悦。
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受理原告山东七星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瑞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山东七星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七星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七星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3920元,由原告山东七星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