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瑞铎电气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源轩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瑞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民初5421-1号

原告:南京源轩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锦溪路**。

法定代表人:李进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有清、魏民,南京市浦口区汤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葛塘街道浦六北路**。

法定代表人:史佳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源轩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南京源轩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源轩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源轩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66元,减半收取1883元,保全费1445元,合计3328元,由原告南京源轩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会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 超

书 记 员 赵曼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