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民初5421-1号
原告:南京源轩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锦溪路**。
法定代表人:李进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有清、魏民,南京市浦口区汤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葛塘街道浦六北路**。
法定代表人:史佳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源轩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南京源轩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源轩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源轩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66元,减半收取1883元,保全费1445元,合计3328元,由原告南京源轩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会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 超
书 记 员 赵曼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