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603民初8567号
原告:谭林建,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
被告:**,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浙江华恒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越城区中兴北路339号华汇大厦第十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143008309W。
法定代表人:邵林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人民中路285号,机构代码:9133060273602346J7。
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华恒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2017年1月10日,原告谭林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谭林建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谭林建负担。
代理审判员*程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