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恒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谭某与某某、浙江华恒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603民初9175号
原告: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父亲),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
被告:**,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浙江华恒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中兴北路339号华汇大厦第十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143008309W。
法定代表人:邵林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人民中路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36023467J。
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谭某诉被告**、浙江华恒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谭某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