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海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海海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302民初3205号

原告:***,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抚州市福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茜,萍乡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海海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江西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河洲路**千亿建材科技产业园**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664756628K。

法定代表人:熊政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海海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刘玉梁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