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鄂2802执1759号
申请执行人:中海海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河洲路398号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49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某厅集团户,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湖北荣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林家社区五组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黄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海海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荣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拍卖被执行人房产所需时间较长,需中止本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6)鄂2802执17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陈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