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0104执180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8)新0104民初333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504,044.40元,执行费7,440.00元。
二、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应负担的加倍迟延履行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建 忠
书 记 员 叶斯哈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