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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融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源佰盛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0104执180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8)新0104民初333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504,044.40元,执行费7,440.00元。 二、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应负担的加倍迟延履行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建 忠
书  记  员   叶斯哈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