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0106执224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新融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天恒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疆新融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回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0106执2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灵 燕
审 判 员 雷 俊
审 判 员 阿布都克依木
书 记 员 李 经 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