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0106执异3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新融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天恒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疆新融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新疆新融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新融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新疆新融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巴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