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1101民初300号
原告: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527号26号综合楼B座11层商务办公1109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新融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湖州路15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疆跃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西山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区茉莉一街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被告新疆新融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跃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