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融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新融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1101民初204号 原告:新疆新融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湖州路150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527号26号综合楼B座11层商务办11109号,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往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776号中兴产业园二期72号。 负责人:***,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新疆新融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新疆新融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新融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袁 浩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