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鸿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鸿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强鹏圣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11执486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鸿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7735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590611337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边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强鹏圣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西海岸壹号****室。组织机构代码:5508494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鸿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强鹏圣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7)鲁0211民初7941号民事判决书、青岛中院(2018)鲁02民终18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设计费及违约金合计15091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371元;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8年10月31日支付案款本金、案件受理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等合计157979元。2018年11月1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155795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作结案处理,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鲁0211民初7941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被执行人青岛强鹏圣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履行的到期付款义务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