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402民初4914号
原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南4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06763026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4年4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6号院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495570274F。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68元,由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任华洋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