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徐福山、张保祥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3民初505号
原告:徐福山。
被告:张保祥。
被告:刘文九。
被告: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开封发电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3556927805N。
住所地:开封市新曹路以北开封火电厂老厂区东侧。
法定代表人:吕锦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遂、秦天义,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豪发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5934207120(1-8)。
法定代表人:敬怀相。
被告: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495570274F。
法定代表人:李启钊。
被告: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227684750R
法定代表人:李坤。
委托代理人陈一准、王建兴,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徐福山诉张保祥、刘文九、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开封发电分公司、豪发建设有限公司、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福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豪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其吊车租赁费15750元及逾期利息,剩余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请求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其于2020年8月29日到以上七被告所承包部分劳务的建设施工项目吊车租赁费,经核算,共欠其15750元。综上,被告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结合本案,原告起诉被告张保祥的身份信息不明确,被告刘文九的住址信息亦不明确,且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亦不具体,故对其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福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88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 庆
审 判 员 武 亮
人民陪审员 冯 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梁云蔚
书 记 员 王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