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6456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55、4287号。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
被告: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6号院3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启钊。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提交撤诉申请称,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承诺支付剩余货款,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京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