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3701号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路836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被告: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6号院3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原告******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曾竞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