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1379号
原告: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盛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6号院3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范 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