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大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2民初2217号 原告:浙江大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街道上塘路988号19楼19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存款412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存款412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冻结存款的有效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有限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三年。当事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有效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保全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继续保全,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审判员 张 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