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4民初12494号
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思雅玻璃门市部,经营场所: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一路70号武汉国建城装饰材料市场G区12号。
经营者:***。
被告:青岛锐力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兴华路30号102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大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森禾商务广场1幢15层15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思雅玻璃门市部与被告青岛锐力道路设施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大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思雅玻璃门市部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锐力道路设施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大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思雅玻璃门市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思雅玻璃门市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思雅玻璃门市部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任 甜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罗 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