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524执9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健力威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吴怀萍,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洪健鹏,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南安市人,住南安市。
本院在执行深圳市健力威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与洪健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16)闽0524民初40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健力威体育设备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洪健鹏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70,000元。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洪健鹏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车辆进行查封,但未能扣押控制到车辆,无法进行财产处置。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信息,暂查无被执行人洪健鹏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存款,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当事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文键
审判员 黄全胜
审判员 庄志强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林美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