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2民初1084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海东市乐都区村民。
原告:**,男,1995年1月2日出生,汉族,海东市乐都区村民。
原告:**,男,199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海东市乐都区村民。
原告:***,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海东市乐都区村民。
原告:王成国,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海东市乐都区村民。
原告:***,男,199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海东市乐都区村民。
原告:闫换换,女,199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村民。
被告:徐文成,男,199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海东市乐都区村民。
被告:***,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村民。
被告:宁夏利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1号楼一单元5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首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七路长和国际B座17层17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二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成国、***、闫换换与被告徐文成、***、宁夏利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首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王成国、***、闫换换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成国、***、闫换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成国、***、闫换换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848.5元,由原告***、**、**、***、王成国、***、闫换换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祁淑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