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2民初3640号
原告:安阳市同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璧镇原镇政府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45GE4A16。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首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七路长和国际B座17层170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MA6TYR150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翟东方,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第三人:***,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阳市同进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首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翟东方、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安阳市同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同进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同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阳市同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