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121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首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高新枫尚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
被执行人:陕西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申请执行人首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高新枫尚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陕西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113民初12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75978.76元,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第三人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扣留被执行人西安高新枫尚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专项维修资金。后该局电话回复扣留、提取专项维修资金需具备特定条件,该笔款项暂不具备提取条件成功。综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本院(2021)陕0113执12152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 骞
审判员 张 哲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