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4民初1248号
申请人:云南伟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骏信国际汽配城第一组团A3幢1单元703室。
法定代表人:马建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成,云南洪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服装城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陈中毅
申请人云南伟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伟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工行重庆朝天门支行账户:31×××81内价值636622.15元的存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云南伟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工行重庆朝天门支行账户内(账号:31×××81)价值636622.15元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小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晋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