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智远建设有限公司

中新智远建设有限公司、云南江章睿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22执450号
申请执行人:中新智远建设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云南伟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片区经开区玉缘路骏信国际汽配城第一组团A3幢1单元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863761550。
法定代表人:马建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成,云南洪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伟,男,1983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曲沃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江章睿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经景路38号浩宏创e+双创产业园A8栋1楼A0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69843292Y。
法定代表人:汤文华,总经理。
中新智远建设有限公司与云南江章睿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月7日作出的(2021)云0422民初3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云南江章睿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前支付中新智远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60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170元。因云南江章睿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中新智远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查明,汤文华、云南江章睿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在本院涉执行案件近30件,未履行标的近600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云南江章睿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5月20日、9月16日,本院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云南江章睿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证券及互联网银行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云南江章睿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零星存款,本院依法冻结,云南江章睿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车辆、证券信息。
二、2021年3月5日,本院以另案通过昆明市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云南江章睿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到云南江章睿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依法以另案对云南江章睿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进行冻结。
五、2021年8月12日,本院通过协助义务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提取到该公司应支付被执行人云南江章睿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52883元,本案申请执行人中新智远建设有限公司分配得币57410元。
六、因被执行人云南江章睿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对该公司采取限制消费并以(2021)云0422执99号执行案件将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文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用惩戒措施。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615170元,截至目前,执行到57410元,剩余1557760元暂未执行到位。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程序及措施,已及时向申请执行人中新智远建设有限公司进行反馈,并要求其继续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上述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21)云0422执45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俊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