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6500号
原告:**,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市建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镇区瀛顺路16号兴海大厦一层109A。
法定代表人:王宝全,经理。
被告:北京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73号1幢1层A251。
法定代表人:金华阳,经理。
**诉北京市建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登记立案期间,经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王保进行调解,**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姜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