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润泽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润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6500号
原告:**,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市建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镇区瀛顺路16号兴海大厦一层109A。
法定代表人:王宝全,经理。
被告:北京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73号1幢1层A251。
法定代表人:金华阳,经理。
**诉北京市建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登记立案期间,经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王保进行调解,**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姜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静